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流程
一、劳动有工备案内容
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新签、续订、变更、解除、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办理手续、办理程序、工作要求等。
二、办理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》、《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》、《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〔2006〕46号)
三、劳动用工备案范围
在与高平市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的企业,依法与劳动者签订、续订、解除、终止劳动关系的,应当进行劳动用工备案。
四、劳动用工备案提交的资料
1、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;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、填写《高平市用工劳动用工备案情况表》和《高平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表》各一式三份,《高平市用人单位在册职工情况备案表》、《高平市用人单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花名册》各一式四份电子版及纸质并加盖公章,双方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。
2、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政策,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签订、续签文本资料,解除(终止)劳动合同证明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。
3、备案。审查合格后,在《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》上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,注明备案日期。
4、对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及材料不完备的,告知用人单位补齐。对审查不合格的劳动合同或变更条款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,劳动合同管理部门不予备案,向用人单位说明理由,同时指导用人单位按照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,然后办理备案手续。
五、劳动用工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
1、变更备案: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,应自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,进行劳动用工备案;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(仅指变更合同期限)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,应在劳动合同变更、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,进行劳动用工备案;用人单位合并、分立或用人单位名称、法定代表人、经济类型、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的,应在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。
2、注销备案:用人单位在发生下列情形时,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备案:(一)依法宣告破产;(二)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、撤销;(三)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;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六、办理时限
即时受理。材料齐全、审查合格的即时办结。
七、办理地点
高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劳动用工备案部